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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办[2001]16号
关于实行定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国家标准,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从今年起原则上实行定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每年分四次进行。知识考试,于每年3月、5月、9月、12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进行,上午8:30时开始,按各职业(工种)规定的考试时间完成。技能考核由各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试卷。对于国家题库已颁布的职业(工种),一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印制;其他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命题制卷。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报名截止日为每次考试前两个月。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将报名材料按职业(工种)、等级分类汇总,填写《山东省职工技能考核鉴定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同意后,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抄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据此购买所需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规定考核鉴定教材。考前1个月,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考核鉴定技术准备通知单》。考前3天,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试卷。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分级实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省属部门、单位和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市属部门、单位和本市社会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工作完成后,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及时将合格人员情况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电子注册和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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