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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地区劳动局文件
菏劳发〔1999〕第42号
关于对全区企业技术工人实行技能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地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菏单位:
为提高全区企业技术工人技能素质和企业效益,造就一支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促进我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7〕2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企业技术工人中实行技能津贴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区经济效益较好、工资基金充足、生产任务正常及岗位评价定员定额管理较好的国有、集体、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均可实行技能津贴制度。其它性质的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技能津贴标准,按技术等级的不同分别确定。初级工作为上岗的必备条件;中级工分为两个档次,月津贴额分别为12元、16元;高级工分为两个档次,月津贴额分别为20元、25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津贴,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鲁劳发〔1996〕207号文件规定,各为一个档次,月津贴额分别为50元、100元,"技师任职五年以上,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职务津贴作为缴纳养老费基数的,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实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分别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技能津贴。
三、享受技能津贴的职工,必须参加本职业技能培训,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但不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或已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无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均不得享受该技能津贴。技能津贴应根据职工思想表现、劳动贡献等情况按月发放。
四、各企业必须每年对持证上岗的职工进行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其思想表现、劳动贡献确定晋升技能津贴档次。本技术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可降低技能津贴档次,直至取消技能津贴。
晋升等级考核鉴定,须报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批准,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者,享受相应级别的技能津贴。
五、技能津贴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