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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菏劳社〔2001〕184号
关于菏泽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实现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劳动者素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菏泽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菏泽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管理机构。1、地点:有常设办公地点并配备相应的桌、椅、计算机等办公设施,有专门存放档案资料的地点和档案柜;2、管理人员:包括所长、副所长、财务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二)规章制度建设。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职责和工作守则、财务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报名须知、鉴定程序、考务规则、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设备仪器管理制度等,并张贴于醒目的墙上。
(三)鉴定场所、设备。1、固定的鉴定场所,按考务规则规定,有符合鉴定职业工种要求,并能满足单个职业50人以上的理论知识考试考场和10个以上技能操作考核鉴定工位需要的鉴定场所;2、鉴定设备,技能鉴定使用的设备应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符合,能充分满足鉴定需要,完好率100%;3、工具、仪器,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检测工具、仪器等,并经定期检验合格,能保证5-7名考评人员每人一套。
(四)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和统一派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规定配合考评人员,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按照上述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批准建立之日起,自觉接受管理,按年度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鉴定工作计划,并认真开展工作。两年内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ОО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