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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 泽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菏政办发[2003]163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形成以政府兴办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认识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是我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做大做强劳务经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增加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办学模式,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尽快膨胀、发展。
二、明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目标
到"十五"末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适应市场需求、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职业技能培训的年规模达到10万人;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需求的培训竞争机制;强化市、县、乡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建设,着力抓好乡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年底前每个乡镇至少要建立一所承担1-2个工种专业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快速发展
(一)统筹规划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各级政府要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调整结构布局,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防止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门槛",走先发展后规范,先办班后见校的路子。凡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可简化手续,高效审批;对办学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减免注册资金;对虽不具备建校条件,但基本具备办班条件的,先批准办班,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批准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三)拓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金筹措渠道。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通过社会赞助、捐赠、投资、合作、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用于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属公益性事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公办同等的待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任教。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办法,对聘任的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加我市高级技能人才的评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档案可由当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按照学员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发放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初中毕业生,可记入当年学生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升学率。
四、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
教育及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评估制度,完善评价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学校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对管理好、质量高的,可评定为示范学校,符合申请技工学校条件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向省报批。对评估不合格的,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要逐步建立、完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健全学校教学、财务、后勤保障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党团及工会组织,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民主管理制度。要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