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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力资源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菏泽市人力资源开发协会"(英文名称:HeZe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s,英文缩写:HZHRDA),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二条 菏泽市人力资源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的地方性专家工作机构。本协会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合法地位,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学术民主的思想作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人力资源,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人才信息交流、劳务输出等技术服务工作,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菏泽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是: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专家队伍的建设工作,发展会员组织,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研究队伍。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人才信息交流等领域内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为技能人才(包含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档案代管、户口代办、养老保险金代交等服务。
  (五)、承担有关职业(工种)鉴定命题工作。
  (六)、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就业、理论学术研究、交流、宣传和有关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等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域内的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内开展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表彰活动。
  (七)、参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辅导资料的开发工作,编发有关学术性刊物。
  (八)、根据实际需要,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权,开展部分职业工种的实验性、示范性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为确保职业资格鉴定质量,扩大鉴定覆盖面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九)、指导、协调本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活动。
  (十)、承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和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进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条件的单位;
  (四)、熟悉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具有一定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文字水平及中级以上相关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
  (五)、在本职业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成绩或科研成果;
  (六)、能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秘书处按照加入协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安排填写正式加入协会登记表;
  (三)、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参与本协会的各项决策;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协会自愿;经书面辞呈,退出协会自由;
  (六)、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下达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并向协会汇报;
  (七)、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目标、计划的制定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上交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逾期六个月不交纳协会会费,原则上不安排该会员本年度活动;一年不交纳协会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监督本协会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和审议财务工作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决定事项须经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等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业务、处理日常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执行机构,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含通信形式的会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要求,具体承担、组织人力资源开发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指导、咨询、命题、考务、资料等的专家性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成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结合协会的工作计划,制定各自相应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管理。凡有重大活动应事先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协会会费;
  (二)、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本协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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