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文件
鲁劳社鉴〔2005〕4号
关于开展速录师职业资格
全省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于2004年8月18日起施行。根据目前我省就业市场对速录速记人才的需求,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决定在全省开展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速录师职业标准,采取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发放的方式进行。
二、组织管理
速录师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
三、鉴定时间
首批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全省统一时间定于2005年1月29日进行。
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技能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四、职业资格等级
(一)本职业共分三个等级,分别为:速录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速录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试点期间只做速录员、速录师两个等级的鉴定。
五、申报条件
(一)速录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本职业速录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职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二)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速录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高级速录师(具备以下条件这一者)
(1)取得本职业速录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速录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六、鉴定费用
速录师职业的鉴定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1]80号)规定标准收取。
七、辅导培训
为保证速录师的鉴定质量,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负责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教材、速录机、师资培训,并承担省属、中央属单位的培训工作,各市可建立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联系单位:
(一)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223号东方大厦603室
电话:0530-6071737
联系人:王文沛 王坤
(二)山东省技能人才开发协会速录师职业资格培训基地
地址:济南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大酒店B座905室(济南亚伟速录职业培训学校)
电话:0531-5108205
联系人:崔虹
附件《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