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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22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下发了《关于北京、江西和湖北地区全国统一鉴定中查处违规情况的通报》(劳社厅函〔2005〕1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要求各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采取有利措施,严肃查处职业技能鉴定中的违规案件,维护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质量观念,防止和纠正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案件,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大投入,改善鉴定条件,积极推行智能化鉴定方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二、完善鉴定程序,严格鉴定制度。技能鉴定属于国家考试制度,必须严格按照鉴定规程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考核鉴定前应严格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考核鉴定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评人员。要严肃考场纪律,及时纠正鉴定考试中出现的各种作弊现象。如有集体违纪违规案件,鉴定考核结果无效,经批准后由实施鉴定的机构免费重新组织鉴定。视违纪违规情况对鉴定机构或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实施鉴定,按照批准的职业范围、资格等级和申报条件组织鉴定工作,不能擅自放宽申报条件、异地开展鉴定和越权鉴定。职业院校学生的鉴定申报条件,仍按鲁劳社办〔2001〕216号、〔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严格按照鲁劳社〔2004〕41号文件执行,技能鉴定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
    三、加强国家题库建设。要进一步扩大题库容量,提高命题水平。凡国家已经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国家尚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应从省级题库中提取试题,或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职业标准命制试题。任何单位、部门和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自行命题进行鉴定考试。
    四、对各类院校和培训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应严格管理。对各类院校和培训中介机构组织人员参加鉴定,要严格审查,不允许借机搭车收费或发生有其他损害技能鉴定声誉的行为。要由省(市)鉴定中心统一派遣考评人员实施鉴定,不得自行组织鉴定。实施鉴定的机构没有派遣考评人员或派遣考评人员数量不足的,鉴定结果无效。
    五、加强对鉴定通过率的监控。为保证鉴定质量,各市、各部门要按照鲁劳社办〔2002〕19号的要求,对鉴定通过率进行控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鉴定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原则上不超过90%。超过控制范围,鉴定机构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六、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鲁劳社〔2002〕52号)的规定派遣督导人员进行全过程的督导。督导人员在督导过程中,应对鉴定机构的组织情况,鉴定场地条件和设施情况,考评人员配备情况、考评员资格和执行定期轮换、回避及交叉考评制度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督导记录。没有督导记录或督导记录上没有督导人员签字的,鉴定结果无效。
   七、加强考评人员和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各市、各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评人员、督导人员专业培训和轮训,加强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对责任心差、业务水平不高的要及时调整。
    八、坚持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制度。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3〕18号)要求,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每半年填报一次,分别于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省厅培训就业处。
    九、完善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制度。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年内必须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应用现代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实现所有新发职业资格证书全部网上查询,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明度,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十、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同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署阶段。6月下旬,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各行业部门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并作部署。
    (二)自查阶段。7月-8月,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各行业部门组织鉴定中心、鉴定(站)所进行鉴定质量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我厅将对各市、行业部门自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积极做好工作,迎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抽查。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工作通报指标
          2、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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