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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劳社〔2003〕157号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是提高培训质量,强化管理水平,促进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
  (一)使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总结办学经验,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推动职业培训机构的改革,增强竞争意识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三)加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和标准
  (一)评估范围为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评估依据是市局制定的《菏泽市市级重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菏泽市A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菏泽市B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菏泽市C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评估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评估分为自评、初评和复审三个阶段。
  1.自评:2003年8月21日至9月10日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评阶段。首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4个《标准》,客观确定申报评估级别,并填写《菏泽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级别申报表》和对应级别的《评估指标体系表》各一式三份,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初评:2003年9月11日至9月30日为初评阶段。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业培训机构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初评。
  3.复审:2003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复审阶段。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并按照复审结果,确定职业培训机构的级别。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小组对评估内容按照标准逐条进行评估,并当场打分。
  四.评估分级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级别分为市级重点、A级、B级、C级4个级别,市级重点为最高,C级为最低;每个级别评估标准总分为1000分,600分为合格;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培训机构申报的级别初评达不到600分的,降下一个级别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束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对评为市级重点、A级、B级的,统一授牌。
  (三)从2003年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安排。
  (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估结束后,应公布原有级别与新级别,并重新授予相应标牌。
  五.几项措施
  (一)市级重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在被评估为A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础上产生,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可以申报市级重点;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重点符合技工学校申办条件的,可以申办技工学校。
  (二)培训机构的级别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先进单位一般在市级重点、A级和B级中产生。
  (三)对评估达不到C级合格水平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复评,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其印章。
  (四)各职业培训机构应正确对待评估,做到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表中的带※的项目为必备项目,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即为该评估级别不合格。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菏泽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级别申报表》
  2.《菏泽市市级重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菏泽市市级重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表》
  3.《菏泽市A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菏泽市A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表》
  4.《菏泽市B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菏泽市B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表》
  5.《菏泽市C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菏泽市C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表》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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