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鉴[2006]33号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省属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要求,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对2006年度全省新职业统一鉴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2006年国家将继续对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关员、营销师(推销员)、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物流师(三、四级)等职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物流师(二级)、电子商务师、育婴师、保育员、室内装饰设计员、速录师、制图员、企业培训师等职业的全省统考将同期举行。
二、 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将于5月和11月分两次举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广大考生的要求,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决定于9月对部分职业加考一次,鉴定考试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安排、所考职业与考核方案见附件1、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和省中心还将在3月、5月、9月和11月统筹安排职业信息分析师、公共营养师、企业文化师、信用管理、职业经理人、会展设计师、社会工作者、商务策划师、时装设计师、模具制造工、模具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客户管理师、美甲师等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和部分职业的智能化考试试点,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 2006年秘书职业的鉴定方式调整为理论知识考试(包含职业道德和基础业务素质两部分)和技能操作考核(包含案例分析和工作实务两部分),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分别为90分钟和120分钟,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四、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省中心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门均及格的考生,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综合评审不及格的考生,须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综合评审采取论文答辩或书面答辩方式,按照附件3中的要求执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考生论文写作及答辩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全面提高考生应考水平。
五、 2006年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将实施成绩复核办法。统考成绩一般于考后40个工作日内不发到各报名单位,对于认为有异的考生成绩,各报名单位可于成绩下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中心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并及时下发复核成绩。
六、 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两职业申报条件进行了部分修订(详见附件4),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新标准招生、培训。
七、 为提高鉴定培训质量,规范培训教材的使用,现将部分统考职业的培训推荐教程书目列出(详见附件5),请各单位按此目录购买教材。
八、 各报名单位应于考试前一个月将考生信息上报省中心(邮箱:6071610@163.com),并及时上交考生资料、照片4张、考评表1张。请各报名单位在录入考生信息时选择正确的录入器,并对考生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上报信息如因录入错误导致证书出错,换证时省中心将按证书管理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
九、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和各类考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要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确保鉴定质量。
附件1: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2: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附件4: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申报条件
附件5:部分职业培训教程目录
二OO六年二月九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