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 劳 社 函 [2003] 217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这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的全国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眼镜眼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等10个职业的专项治理是在去年全国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五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整体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就业服务等环节的有效管理和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去年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关系,培训、监察管理部门与技能鉴定机构共同组织进行,要制定目标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应有成效。
二、要认真按照部和省提出的工作内容组织落实。这次10个职业专项治理工作,除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外,要与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检查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一)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检查要与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以上职业的各类培训机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批准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教学培训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毕(结)业生"双证"制度,属于鉴定范围的毕(结)业生都要参加鉴定。对新开设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批。要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与年审结合进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培训资格。同时,各市要通过检查,摸清社会培训机构办学状况,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切实提高鉴定质量。对涉及以上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程序,按规定使用国家指定教材,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条件,严格实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取消其鉴定资格。要加强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要配备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的规定,并实施现场考评结果由督导人员签字生效的质量管理办法,确保鉴定质量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对涉及以上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到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对涉及以上职业的就业资格要求,应在显著位置上公告,在求职登记表中应有标明职业资格等级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从业人员广告中应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
三、工作方法与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3年7月至2003年8月)。各市、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动员、宣传并进行具体部署。
第二阶段:检查实施阶段(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检查小组,按照部和省规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省厅将在各市、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市、部门进行严格核查,核查面不少于50%;同时做好劳动保障部来山东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5月)。各市、各部门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厅培训就业处,省厅汇总全省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书面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1、各市、各部门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2、规定职业专项治理的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政策执行、配套措施、从业人员基本数据、技术素质状况、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情况等);3、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5、工作建议。
(二)要加强宣传工作。各市、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橱窗、宣传画等宣传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培训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技术工人是人才的视点,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为保证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市应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投诉站(点)和公开举报电话。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