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函[2002]238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
进一步做好美容等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
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美容等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鲁厅劳社函[2002]149号文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通知》和省厅鲁劳社办[2002]19号文部署,对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资质、师资、培训质量、范围和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同时,要完善培训机构审批、教学质量评估等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二、国家职业标准是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唯一依据,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是删减其内容,降低鉴定考核要求。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涉及上述职业的技能鉴定必须使用国家题库的试题,省厅将对使用国家题库的试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见《通知》附件1),对上述职业的鉴定所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鉴定所,由省厅在山东省职业培训与鉴定网站和劳动保障部OSTA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告。
四、要加强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对涉及上述职业的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由省厅统一按排培训和聘用。要按照国家的省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现场考评和督导办法,执行每个职业的鉴定考核要配备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有关规定,并试行现场考评程序由督导人员签字生效的质量管理办法(见《通知》附件2)。省厅拟于10月下旬举办督导员培训班。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格执行证书发放规定和办证程序,坚决查处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单位。要推广使用国家考务管理软件,及时将证书发放人员情况通过电子邮件传至省厅电子信箱,由省厅统一上网公告。凡未在省厅或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告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六、各市要按照省厅鲁劳社函[2002]149号文要求地时间完成专项治理工作,10月底前连同自查和全面检查的书面材料报省厅,11月省厅进行核查。同时,各市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县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鉴定机构的资格条件标准要求加快人员配备和鉴定场所、设施的建设。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美容等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