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ostasdhz.org
 设置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给我们留言  维护制作

首 页

中心简介

近日动态

重要通知

法规政策

鉴定信息

证书查询

求职招聘

   所在位置:重要通知

劳社培就司函[2002]5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函

关于进一步做好美容等职业培训鉴定工作
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这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美容等职业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8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美容、美发、保健按摩、中式烹调和汽车修理等五个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专项治理和推进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涉及五个职业的培训机构的数量、资质、师资、培训质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同时,要完善培训机构审批、教学质量评估等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和删减其内容,降低鉴定考核要求。在实施职业培训中,职业培训机构要采用劳动保障部认定并推荐使用的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三)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组织实施五个职业的技能鉴定。根据《关于启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54号)的规定要求,五个职业的技能鉴定必须使用国家题库的试题,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对所辖地市使用国家题库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方便的服务,保证国家题库的正常使用运行。
  (四)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附件1),对五个职业的鉴定所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对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鉴定所,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OSTA网站上进行公告,劳动保障部将对五个职业分期进行质量认证试点,实行鉴定所质量管理认证的办法。
  (五)五个职业的考评人员(含监考人员,下同)由各省统一安排培训、聘用和派遣。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考评人员。每次鉴定考评记录应当保留,各省要对考评工作记录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六)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含鉴定所站)要根据《关于推广和应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39号)要求,配备、使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
  (七)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五个职业的证书管理,定期检查证书使用情况,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根据《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对申请换发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后统一办理证书。
  (八)省级鉴定部门应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劳培司字[1997]49号精神,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把鉴定前准备工作、现场考评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环节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每个鉴定现场应配备一名督导人员,并试行现场考评程序由督导人员签字生效的质量管理办法(附件2)。
  二、组织实施
  (一)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准备阶段,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协调办公机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突宣传重点,增强宣传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摸清本地区五个职业的基本情况(鉴定数量、鉴定规模、持证人数、未持证人数)、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阶段。要按照五个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对五个职业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和管理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复核。要研究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措施,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手段,积极开展质量督导人员的选拔与培训。要分期分批对五个职业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就业方面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三)各地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阶段,要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查摆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将本地区治理整顿和推进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附件:1、美容等五个职业鉴定所资格条件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培训就业司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菏泽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版权所有  电子邮箱:hzjd606@sohu.com
邮编:274000 电话/传真:5399516 电话:0530-5967276?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916号
本站维护制作: 菏泽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