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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4年度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菏泽发展现场办公会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市政府研究确定,今年继续对各县区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考核。现就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全市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20万人。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全市二、三产业新增就业12万人,其中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7.7万人。
  (三)全市新增乡镇职业培训机构100所,职业培训6万人;职业技能鉴定发证2.5万人。
  (四)《市内二、三产业新增就业人员台帐》、《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台帐》、《县区、乡镇新建职业培训机构台帐》和《职业培训人员台帐》齐全。
  (五)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2.3亿元。
  (六)确保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在100%。
  (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100%,其中纳入社区管理达到50%。
  (八)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九)《"金保工程"台帐》6月底前建帐率100%。
  各县区的任务目标将随考核目标责任书分解到各县区,各乡镇、办事处任务目标由各县区分解。
  二、考核依据
  (一)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以抽样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根据城镇就业报表确认。
  (三)市内二、三产业新增就业的人员,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到用人单位抽查招用职工登记表、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灵活方式就业的,查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台帐、再就业优惠证等。
  (四)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培训人员以收支凭据为准;职业技能鉴定人数以发放的经网上电子注册的职业资格证书数量为准。
  (五)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以核查的会计和统计凭证、帐簿、报表及银行进帐凭单、对帐单为准。
  (六)随机抽查两个月的发放时间、人数和金额,必要时延伸其他月份,以核查养老金发放情况。
  (七)根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委托协议书、转入社区登记表、通知单,并到委托企业和社区随机抽查,来确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和社区管理率。
  (八)以随机抽查20名参保缴费人员和10名离退休人员的建帐情况,来确认《"金保工程"台帐》建帐率。
  三、考核方式
  全市就业再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从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分别于当年7月和次年元月对上半年或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月、到单位。要按月填写《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进度表》,经分管县区长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上班第一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考核时将采取实地抽查、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具体了解有关情况。
  四、考核计分(100分)
  (一)新增市外劳动力转移就业(25分)。
  (二)市内二、三产业新增就业再就业(20分)。
  (三)职业技能培训(10分)。
  (四)各类台帐建立齐全、报表及时且数据真实准确(5分)。
  (五)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24分)。
  (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4分)。
  (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4分)。
  (八)"金保工程"台帐建帐率(4分)。
  (九)县区财政配套补助养老保险资金(4分)。
  考核实行逐项单独计分、累计汇总的办法。单项得分以计划完成率乘以该项分值计算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2倍,其中分项未完成的该单项为0分。对弄虚作假的,按每项抽查中弄虚作假的比率,从该项分值中同比加倍扣分,单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两次考核分别记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半。为鼓励提前完成任务,按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上半年任务目标拖到下半年完成的部分考核时不记分。
  五、考核奖惩
  (一)上半年及年度考核情况将在有关媒体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布,并将就业再就业资金、职业培训经费、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对年度考核总分列前三名的县区,将授予"全市就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县区"荣誉称号;并从就业再就业资金和培训经费总数中预留10%、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中预留3%进行奖励;名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道的县区财政分别拿出现金3万元、2万元、1万元,用于奖励县区长、分管县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分管局长、就业办主任、企保处主任。
  (三)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情况下,对基金征缴率分别在91%及以上、85-90%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财政分别按基金征缴额的1%、0.8%的比例进行奖励,以补充经费不足,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对年度考核总分最后一名且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解释。
对虚报、瞒报、重报、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的县区要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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